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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03 09:34:39    点击量:124

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2014年以来,国务院分三批审议决定将一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并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予以公布。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决定,现就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要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号)要求,严格规范登记程序,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要在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相关许可文件、证件上的经营项目用语与营业执照上表述不一致,企业申请调整经营范围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二、实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国发〔2015〕11号文件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据此,总局梳理编制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1,以下称《目录》)。对《目录》内事项,申请人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部门按照许可文件、证件记载的内容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国发〔2015〕11号文件公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增前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动态调整《目录》,并予公布。

 

  三、调整规范本地区自行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各地应对照国务院已经公布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梳理本地公布执行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和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对与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不一致的,应当报请省级人民政府予以调整。如本地区确需减少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一些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或者在本地区停止实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取得授权。

 

  四、明确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许可目录管理。国发〔2015〕11号文件要求,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据此,工商总局梳理编制了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需要前置审批的指导目录(见附件2)。企业设立后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目录内有关事项、终止或解散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变更、注销时应经审批并凭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的,工商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五、切实提升登记服务水平。各级工商部门要增强改革意识和创新理念,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及时修改企业登记管理业务软件系统,窗口登记注册服务人员要熟知前置审批的项目和相关要求,提高登记注册的咨询、服务水平。要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在登记窗口、网站公布前置审批目录,利用新闻媒体等各种平台宣传先照后证改革内容,促使企业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登记和审批事务。

 

  六、建立健全登记注册与审批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登记注册与审批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数据互联互通。各地工商部门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和其他适当方式,将工商登记信息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社会公示,以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地在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

 

  工商总局

 

  2015年5月1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5〕469号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过渡期等有关问题的建议》(中国食协〔2015〕2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于2015年5月24日正式实施,请你协会加强标准宣传培训,做好行业贯彻实施。

 

  二、关于食品添加剂名称修改带来的旧版标签标识问题,经研究,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2016年6月30日前生产的食品,允许其标签标识继续使用GB 2760-2011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2016年6月30日起,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GB 2760-201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进行标签标识。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5月27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等休闲食品行业发展迅速,产值逐年上升。这类产品主要在中小学校周边销售,青少年儿童特别是中小学生是主要消费群体。总局近期组织专项监测发现,“辣条”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菌落总数超标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解决存在的问题,本着从严监管、标本兼治的原则,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就集中开展区域整治,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清查摸底

    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涉及食品生产许可种类多,各地要全面开展清查摸底,掌握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县级及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对行政区域获证生产企业、小作坊和经营单位进行普查登记,健全监管档案,摸清生产销售的集中区域。特别是要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边远农村等生产集中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商店、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销售集中场所作为清查摸底的重点,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二、严格实施生产许可

    根据调味面制品的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总局决定将其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作为单独单元,生产许可证内容为“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制定生产许可审查要求。已经制定地方标准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卫生计生部门,予以完善或修订;没有地方标准的,尽快推动制定地方标准。未按照调味面制品实施许可的企业,原则给予1—2年过渡期,在许可期满后予以调整。对新申请许可的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实施许可;未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生产加工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研究严格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强化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三、督促企业严把质量安全控制关

    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生产企业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督促企业依法组织生产,切实采取措施,严把质量安全控制关。要坚决做到“五个严格”:一是严格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许可要求。凡有地方标准的,产品必须严格符合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二是严格控制产品中的微生物污染。企业选址、原辅材料存放、设备清洗消毒、卫生条件、人员健康状况等,都要符合相关规定。三是严格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重点是“三剂”即防腐剂(脱氢乙酸等)、甜味剂(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着色剂(胭脂红、日落黄等)。严禁使用富马酸二甲酯等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四是严格产品出厂检验。不具备自检能力的,要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召回产品、切实整改,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五是严格规范产品标签标识。标签标识要反映产品真实属性,规范使用产品名称,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相关要求。严禁不标注、部分标注或虚假标注生产企业信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执行标准、成分或配料表等信息。

    四、以生产经营集中区域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要针对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区域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对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区域特别是学校周边的监督检查,及时排除风险隐患,坚决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对生产企业,要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生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对经营企业,要重点检查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索证索票情况,要求企业只能采购取得有效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不得采购和销售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食品,及时停止销售、下架退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问题食品。发现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经营条件、环境不符合要求,或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立即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对学校周边区域,要开展综合治理。积极主动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采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青少年儿童特别是中小学生对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质量安全及营养健康的科学宣传,倡导健康饮食习惯,不食用或少食用不健康食品,拒绝购买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食品。

    五、加大抽检监测力度

    加大对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的抽检监测力度,做到生产企业全覆盖、校园周边全覆盖。根据清查摸底掌握的生产经营单位情况,统筹安排抽检监测计划。既要抽取本地生产的样品,也要抽取异地生产的样品;重点是检验食品添加剂、微生物等项目。抽检发现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产品、彻查原因、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置。各地要加强抽检监测信息沟通,对发现的异地产品问题等,按照规定及时通报产地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工作,防止监管链条缺失。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三严禁一取缔”:严禁无证生产加工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严禁经营单位销售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及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使用容易造成混淆或诱导性文字图片标注的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的黑作坊、黑窝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促进形成浓厚的社会监督氛围

    支持各界参与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的社会监督,注重主动、科学与正确地引导舆论。加强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布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办等信息。及时发布消费提示和风险预警等食品安全信息,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正面宣传,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

    八、引导行业诚信自律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行业诚信自律,推动标准完善,促进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目前“辣条”普遍存在高盐、高油、高甜味剂的情况,要积极引导企业科研攻关,切实改善产品配方、提高标准、改进工艺、全面提升产品品质,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营养、健康的食品。

    九、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各地要建立健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属地原则落实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责任。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等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发生。积极主动协调卫生计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齐心协力,严防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发生,确保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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